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厅。
【办理时间】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税时间办理。通过网上办税厅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结时限】符合条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交材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给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
3、根据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核标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联系电话】12366